103/12/19-【營業稅罰則】營業人進貨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遭補稅處罰

近期國稅局查獲多起營業人以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案件,雖然經查核這些營業人確實都有進貨事實,不過因為拿到的發票不是由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因此拿來申報扣抵,仍然屬於虛報進項稅額的行為,這些營業人也因此都被補稅處罰。

營業人應避免向來路不明的對象進貨,交易前最好先確認銷貨人的身分,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接洽業務人員的名片或所提供的資料及交易過程中的有關憑證,如訂貨的估價單、運送貨物的託運單及收貨時的驗收單等皆應妥為保存;收受統一發票時則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如果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的營業人不符時,應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為真實後再付款;貨款金額較小以現金支付時,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做為佐證資料。

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所造成虛報進項稅額的行為,如果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且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所交付,而且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可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要件者,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