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3-【營業稅罰則】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應停止其營業的認定標準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係以1年內的「查獲次數」認定應否停止營業,其中「1年內」計算是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至於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營業人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者,得停止其營業;其停業標準依「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規定,若1年內逃漏稅額合計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確定,且所漏稅額及罰鍰尚未繳清者,即達停業標準。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該如何區分到底是觸犯營業稅法第52條或第51條第1項第3款,依財政部79年2月19日台財稅第780323841號函釋,如果是在法定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因未屆申報期尚無短漏報銷售額的問題,應依營業稅法第52條就其漏開發票應繳納稅額加以處罰;如果逾法定申報期限才被查獲者,若同時有短漏報銷售額,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除補稅及處罰鍰外,尚有停業的處分,特別呼籲,營業人務必誠實開立發票,如一時不慎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可以免罰及免遭受停業處分;如遭停業處分,將會損及企業形象,不可輕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