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8-【外僑綜所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居住者可選擇:
(一)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屬88條應扣繳所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非屬88條扣繳範圍之所得,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選擇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所得即不再併入具申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且配偶不得再減除其相關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非居住者之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自配偶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
非居住者如有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即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合併申報時,仍應依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