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4-【外僑綜所稅】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僑身分申報當年度所得者,如有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開立扣繳憑單之所得,應與外僑統一證號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屬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他國國籍者,於計算各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仍應誠實申報構成綜合所得稅之項目及數額,不應藉扣繳憑單開立所得人統一編(證)號不同而短漏報或分別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認定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
近來查獲一位具有新加坡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如實揭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前,以身分證統一編號開立銀行存款帳戶之利息所得,以致申報扣除購屋借款利息時,未核減該筆利息所得,虛增列舉扣除額。
另亦查獲一位具有美國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除以外僑身分申報外,同時又以中華民國身分,於原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涉嫌規避累進稅率,並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
上開案例國稅局除將其所得合併計算,予以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以前年度案件亦一併追繳,並依法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籲請放棄本國國籍之外僑納稅義務人,除申報外僑統一證號開立扣繳憑單及其他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外,如有原以身分證統一編號開立之扣繳憑單等相關所得,亦應誠實申報,勿心存僥倖,以前述取巧方式規避納稅義務。否則一經查獲,除補徵應繳納之稅捐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後果恐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