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因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久暫不同,有下列幾種不同的納稅方式:

(一) 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無庸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二) 在華居留日數超過90天,而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

(三) 在華居留日數滿183 天而尚未離境者,應於次年度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之結算申報。但若於年度中途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當年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