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9-【外僑綜所稅】外僑勞務報酬課徵綜合所得稅疑義

外僑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同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在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如超過90天者,除特殊情形外,大多為其雇主來華從事商務活動或提供勞務,如銷售貨品、調查市場、採購、驗貨、技術服務等,因其在華居留期間,中華民國政府提供其取得勞務報酬之工作環境,使用各項公共設施,並受中華民國政府之保護,故有納稅之義務,且在國際間課稅慣例上,對於勞務報酬所得來源國別之認定,多係以勞務提供地為準。

國稅局預定於9月下旬針對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達91天以上之外僑納稅義務人進行查核,特別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申報及納稅,如有疏忽,漏未申報或短報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