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許多外僑來台工作,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常詢問有關列報配偶、子女、父母等受扶養親屬應檢附之文件。

所得稅法第7條及第71條規定,凡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屬該年度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以下簡稱居住者),應將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薪資、利息、股利等各類所得,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辦理結算申報。進一步說明,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配偶、子女及父母等免稅額及扣除額,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舉例說明】

甲欲申報配偶乙及扶養親屬子女丙、丁,則須提示配偶乙之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及結婚證書影本等證明婚姻關係之文件資料;另須提供子女丙、丁之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及出生證明或戶籍證明資料;子女滿20歲以上仍在學者,另須檢附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如係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係無謀生能力者,則須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特別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備齊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又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縱使未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仍可列報其免稅額,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