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6-【營業稅罰則】借牌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刑事罰,與未辦營業登記逃漏稅之行政罰,並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依行政罰法第26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違反者如屬於不同行為,就沒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舉例說明】
A君係僅具丙級營造廠資格之某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其得悉某醫院之廣場工程招標案後,因受限於該工程須具備甲級營造廠資格者,方符合投標資格,乃向無投標意願但具甲級營造廠資格之B公司負責人C君,借用B公司名義與證件參與投標,並得標承攬該工程,案經檢察官偵結起訴後,法院以A君與C君分別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後段之妨害投標罪,各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國稅局調查結果,認定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由B公司代替其開立承攬該工程之銷項統一發票並取得有關之進項憑證,涉有逃漏營業稅及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之違章情事,經核定追繳營業稅940餘萬元,並裁處1倍漏稅罰940餘萬元及未依法取得憑證行為罰100萬元。

A君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其違反政府採購法已遭科處刑罰確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事不二罰、刑法優先原則,不應再就違反營業稅法裁處罰鍰;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勞務)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即構成違反營業稅法之規定,並不以A君違反政府採購法為前提要件,且A君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業稅法,兩者分屬不同行為,尚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乃判決A君敗訴並告確定。

提醒營業人,承攬工程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且切勿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免一經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