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2-【遺產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即死亡,應將其生前出售該項土地所取得之價款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申報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迄至死亡時尚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依照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課稅,又該出售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繼承人應負履行交付債務之義務,並取得請求未給付土地價款之權利,遺產稅申報時,應連同將買受人尚未給付之價款計入遺產總額並扣除此項未償債務後,依法計課遺產稅。有關此項未償債務扣除額之認定,按出售土地計列遺產價值之數額核認。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林君於101年12月將其所有之5筆土地以6,000萬元出售,買受人先行支付訂金500萬元,林君隨即將500萬元贈與給其子女,土地尚未辦妥移轉登記,林君不幸於102年3月死亡,申報林君遺產稅時,應將該出售尚未過戶之土地,以公告現值申報「土地」,另取得之土地款500萬元贈與給子女應申報「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及至死亡日尚未收取之土地款5,500萬元應申報「債權」,一併列入遺產總額內課稅,另因出售之土地需再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以該出售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申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後,依法計課遺產稅。

進一步說明,本案因繼承人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僅將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列報遺產總額課稅,未將林君生前收取之價款贈與給子女之500萬元及尚未收取之土地款5,500萬元申報於遺產總額內課稅,亦未按該出售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遭補稅處罰。

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死亡前有出售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除應將出售土地按公告現值申報外,應將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項土地所取得之價款於其死亡時仍然存在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申報課稅,並按出售土地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免因漏報遺產而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