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17-【遺產稅】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的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的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最近受理某民眾申報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其銀行存款帳戶尚有薪資所得入帳,遂提醒該繼承人,被繼承人若有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及雇主雙方歷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退休金及孳息,應併入遺產申報。嗣繼承人向勞工保險局查詢,並於申報期限內補申報100餘萬元之退休金及孳息,免除因漏報而遭處罰之情事。
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之稅捐,如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遺留所有之境內、境外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悉數併入遺產申報。如有前述情形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規定,於未經查獲或經人舉發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