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7-【遺產稅】視為遺產之已贈與財產,其遺產價值之計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課徵遺產稅。但當贈與財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時,對於該財產之估價,常發生混淆情形。

當贈與財產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時現有之財產時,該財產之估價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例如,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上市公司股票,該股票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不論是否經其配偶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又如贈與子女房屋,亦不論該房屋是否經其子女出售,均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遺產價值。

唯一例外是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遺產稅重複課稅,則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

【舉例說明】
國稅局日前受理某遺產稅案,納稅義務人已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上市公司股票,列報為被繼承人遺產,按前揭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但因受證券市場行情下跌影響,該上市公司股票之繼承開始日收盤價,已遠低於贈與日收盤價,納稅義務人主張稽徵機關應以贈與日之較高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並以此股票抵繳遺產稅應納稅額,惟不符前揭規定,國稅局仍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遺產價值,核定應納遺產稅額。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