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20-【營業登記】個人在我國境內承攬勞務應注意是否要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近來發現有個人向營利事業承包金屬招牌加工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致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28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雇提供勞務者外,皆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依同法相關規定,開立憑證並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
某甲未辦理營業登記,於94年4月至100年5月經營金屬招牌字體加工業務,其銀行存摺列載託收票據及匯款存入金額高達4千9百餘萬元,經深入查核,發現前開票據及匯款係甲君承攬金屬招牌加工,由委託人所支付之相對報酬,經該局核認某甲未理辦理營業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銷售額,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按查得資料予以補稅,並處1倍罰鍰。

特別呼籲,凡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除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雇提供勞務者外,均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憑證及報繳營業稅。個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辦理登記擅自營業並短漏報營業稅銷售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