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4-【民宿登記】自行經營之民宿符合一定條件下,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課稅
近年來民宿業興盛,為何不用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政府致力推動觀光產業,前經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小組第34次會議決議:「鄉村住宅供民宿使用,在符合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及未僱用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至如經營規模未符合前開條件者,其稅捐之稽徵,依據現行稅法辦理。」
依民宿管理辦法,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間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並於建築物外部明顯處張貼「民宿專用標識」用以辨識。若鄉村住宅未依前開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無前開情形之適用。
自行經營之民宿業者請自行檢視,未符合前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營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