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5-【欠稅擔保】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

財政部將於近日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足供認定各該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政部說明,依該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按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估價;惟依各稅捐稽徵機關統計100年1月1日至103年4月底經行政執行機關拍定土地案件,拍定土地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比率約為117%;又按內政部地政司統計資料,100至103年間各直轄市、縣(市) 一般交易價格占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比率為119%,上開規定以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估算土地價值,有高估之虞。該部爰參考上開統計數據,其中以土地提供繳稅擔保或稅捐保全標的價值之估算,由原按公告土地現值加4成估價修正為加2成估價;至以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部分,因房地之主要價值來源為土地,且目前稽徵實務上依該部90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443號函規定按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估算房屋價值尚無爭議,爰其加成估算方式予以維持。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內政部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不動產實價登錄制度,各大型仲介公司均主動揭露不動產之買賣價格,目前我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已較透明客觀,不動產估價制度亦日趨成熟,爰核釋納稅義務人以不動產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之標的且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不動產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以資衡平,至所稱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係指: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有關納稅義務人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既重新核釋,該部一併廢止上開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及90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44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