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5-【進口貨物】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 如對應加計費用有疑義者可申請估價預審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該署於調查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時,發現進口人因不瞭解貨品設計費用應否計入完稅價格,致未申報而需補稅,該署籲請廠商注意,進口貨物如有間接支付之設計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
關務署表示,依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所謂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亦即買方就該進口貨物,實際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或其代理人之支付總額為計算基準。包括買方已支付或應支付給賣方償還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分及其他間接支付之金額。
【舉例說明】
我國之進口人甲商向日本乙商購買酒類飲品,惟乙商要求甲商支付其委託我國丙商於我國國內設計之費用,該筆設計費雖支付給丙商,但因係對乙商間接支付,故仍應計入完稅價格。
該署進一步表示,海關如發現上述應加計於完稅價格之設計費有漏報情事,均將依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增估補稅。關稅法第36條之1已訂定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規定,申請人若對其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是否尚須加計某些費用存疑者,可於貨物進口前向該署申請預先審核,申請時請填具估價預先審核申請書並檢附必要文件。該署將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45日內以書面答復,相同案情的進口貨物亦可適用該審核結果,有效期間達3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