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1/05-【菸酒稅】菸品產製廠商、進口商及經銷零售商,請把握「租稅輔導期」,避免遭補稅處罰

為健全菸品市場公平合理之競爭環境及遏止逃漏稅捐,國稅局將自103年12月1日起全面就菸品產製、銷售之相關廠商啟動稅捐查核。特別提醒菸品進口、產製廠商及其相關經銷商、零售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漏報或短報菸酒稅、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請注意把握時效於103年11月30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依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進口商進口菸品依規定應向海關繳納菸酒稅菸品產製廠商產製菸品出廠時,應即向國稅局報繳菸酒稅,至銷售該進口菸品或產製之菸品,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另有關菸品經銷商及零售商向進口商或產製廠商購進菸品及銷售時,均須依規定於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不論是菸品進口商、產製廠商、經銷商或零售商,亦應於年度結束時,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落實愛心辦稅理念,特別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繳納相關稅捐,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