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9-【檢舉逃漏稅】民眾檢舉逃漏稅應揭露明確事證
民眾主動檢舉他人逃漏稅時,不能僅憑本身臆測或轉載網路之公開訊息,必須要有具體事證,否則難以有效防杜逃漏懲處不法,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對國家稅收及商業活動亦無助益。
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頒定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
(一)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如為公司或商號,則必須敘明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二)事,違章漏稅事實具體事證作詳細之記述,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切莫有抽象不具體之文字敘述。
(三)相關漏稅地點、時間、物證等,倘確實握有,亦請一併提出。
如屬匿名檢舉且檢舉內容不具體者,稽徵機關則不予受理;如接獲檢舉逃漏稅之案件,未提供具體證據時,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則免議存查。
呼籲民眾,若發現有具體違章漏稅且違章情節具備前揭內容之資料者,歡迎提出檢舉,惟切勿以不實、逕自網站轉載或蒐集自報章雜誌平面媒體等公開之資料提出檢舉,以免無法有效防杜逃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