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9-【遺產稅】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者,得申請採分割或共有方式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
89年1月26日修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農業用地是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如有溢抵情形,僅得整筆土地登記為國有,其溢抵稅額部分需俟抵稅土地處分後按比例退還價款或同意捐贈國庫,但是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上開法條後,農業用地已無不得辦理分割及移轉共有之限制。
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並已登記為國有之案件,倘尚有溢抵稅額,請主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選擇分割或共有方式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俾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