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03-【遺產稅】遺產稅宜儘早申報,若有漏報可在申報期限內補報免罰
一般民眾處理稅務申報,經常習慣趕在期限即將截止前才申報,提醒在遺產稅申報上,如可儘早申報,就不要拖延至申報期限將屆,以避免事後得知短漏報時,已喪失於法定應申報期間6個月內或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補報免罰的時機。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為所得人或財產所有人,尚可充分掌握自己之所得或財產狀況,而遺產稅係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納稅義務人)就被繼承人之財產辦理申報,由於該納稅義務人原非遺產之所有權人,確實較難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所以,依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時,如納稅義務人確因無法知悉被繼承人全部財產致有短漏報情事,且能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6個月法定申報期限內或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者,可免予處罰。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並於核准延期的最後一天才提出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短漏報存款、現金等財產約達1,300萬元、漏稅額近130萬元,惟因申報期限已過,稽徵機關已無輔導納稅義務人補報空間,該案依現行處罰標準,將按漏稅額處以0.4至0.8倍不等之罰鍰。其實,本案罰鍰是可以避免的,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把握時間,儘早申報,尚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或稽徵機關核准延期申報期限內提出補報,就不會被課以短漏報違章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