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0/16-【遺產稅】生存配偶申報綜合所得稅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罰鍰,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王太太來電詢問,其先生於103年2月死亡,自己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一筆先生之其他所得,而遭處罰鍰,該筆罰鍰是否可主張自先生遺產總額中扣除?

被繼承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就其本身所得與被繼承人所得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後,可就被繼承人所得占被繼承人及配偶所得總額之比例,所負擔之綜合所得稅,主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王太太所詢生存配偶漏報被繼承人生前所得而遭處之綜合所得稅『罰鍰』,因該罰鍰係稽徵機關對生存配偶違反所得稅法申報義務之處罰,並非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罰鍰,故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