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29-【營所稅-捐贈】營利事業對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之捐贈不得列為費用

營利事業對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之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

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指之公益團體,營利事業對其捐贈,應不適用同法第36條規定;惟如捐贈當地鄉、鎮、縣轄市公所、區公所,取得機關出具之正式收據,應屬對政府之捐贈,可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