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10-【暫繳申報】營利事業當年度只出售固定資產應正確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免收到補繳暫繳稅額繳款書

A公司負責人來電詢問,該公司102年係屬停業狀態,並無營業,為何接到國稅局核定102年度暫繳稅額通知書。經查核結果,該公司當年度雖無營業額,惟於3月份有出售固定資產,因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未於銷售額總計欄位填寫內含銷售固定資產之金額,致誤歸戶為營業額,又因查無該公司繳納暫繳稅額,故國稅局依規定核算稅額後補徵。該局日前已依該公司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據以註銷該筆稅額。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暫繳申報並繳納暫繳稅款,如未依規定期間報繳或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及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行庫繳納。惟如營利事業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而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暫繳申報者,稽徵機關依規定得免予核定其暫繳稅額。至所稱「營業額」,係指營利事業銷售其營業項目之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尚不包括非營業收入。

再次提醒:營業人出售固定資產與銷售其營業項目之貨物或勞務之營業收入性質大不同,應正確填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正確區分出售固定資產金額與營業額,俾利稽徵機關審查,尤其如上半年僅有出售固定資產而無營業額者,更應仔細檢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銷售額總計欄項「內含銷售固定資產」欄項之金額是否確實填載,避免事後接獲補稅通知,徒增徵納雙方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