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5-【營所稅-交際費】商品票券轉送他人使用,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帳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配合推展觀光活動發售商品票券,如轉送他人使用,係為改進營利事業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提昇企業形象,具有招待客戶或當禮品餽贈等交際應酬性質,應以交際費列報。
【舉例說明】
國稅局查核轄內經營觀光旅館業的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初步分析甲公司交際費申報金額已達最高限額,而廣告費及其他費用申報金額較往年大幅增加,該公司雖主張係配合當地推展觀光活動所發生的促銷費用,惟經深入查核甲公司申報的廣告費及其他費用中有1,500多萬元是公司的商品票券,核屬招待客戶性質,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費用,因超過交際費規定限額,不予認定,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0餘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提醒營利事業,利用自身發售的商品票券,送予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報於相關科目,不可因已超過限額規定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