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6-【營所稅-加班費】營利事業虛報加班費用,應補稅送罰

營利事業無加班事實列報員工加班費,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標準者(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無須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營利事業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未能提供加班紀錄或超過前揭規定標準部分,營利事業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無加班事實,請勿利用此項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之規定,致虛列員工加班費,一旦經查獲,除補稅外,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