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01-【營所稅-捐贈】個人及營利事業對學校捐贈,扣除限額規定

(一)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
個 人: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營利事業:不超過所得額10%

(二)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之捐贈
個 人: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營利事業:不超過所得額25%
但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對公立學校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可全數扣除。

財政部65.7.6.台財稅第34469號函
營利事業或個人捐款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及教學設備,得視為對政府之捐贈,准予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現行法為第二款第二目第一小目)但書之規定辦理。

財政部75.9.12台財稅第7562563號函:
對校友會捐贈得否列為扣除額或捐費釋疑
XX學校校友會,既係依據「台北市各種聯誼組織管理辦法」,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登記成立有案,可認屬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之團體。惟依上述聯誼組織辦法第2條及第7條規定,該聯誼組織,應以校友為限。校友個人名義捐贈者,得憑校友會出具之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之規定,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其以營利事業名義捐贈者,不得以該事業之費用或損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