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29-【奢侈稅-銷售特種勞務】向國內二手車行購買高價中古跑車,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向國內二手車行購買價值逾300萬元中古跑車,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2項所明定。

高額貨物之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或進口特種貨物之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民眾如向國內二手車行購買價值逾300萬元中古跑車,非上述所稱產製或進口特種貨物者,即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