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例如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之遊艇,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之家具,及屬於保育類動物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貨物,以及每輛(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等,都要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高額消費貨物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也就是說該貨物如須繳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則該價額須再加入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稅額一起計算成為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如果高於前項所定的金額,就要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
如廠商進口排氣量2500CC小客車1輛,進口報關之完稅價格為100萬元,加入關稅17萬5,000元、貨物稅35萬2,500元及營業稅7萬6,375元後,銷售價格為160萬3,875元,則無須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如進口報關之完稅價格為200萬元,加入關稅35萬元、貨物稅70萬5,000元及營業稅15萬2,750元後,銷售價格為320萬7,750元,在300萬元以上,則須另繳納10%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32萬775元。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對高額消費貨物課徵之目的,係為實現租稅公平,防杜奢侈浪費之風;其稅課收入專款用於社會福利支出,兼具健全稅政及社會公益之雙重價值。納稅義務人如有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者,均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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