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營業人,銷售達新臺幣50萬元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屬銷售高額消費之特種勞務,依法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營業人,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及渡假中心等收取會員之入會費達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屬銷售高額消費之特種勞務,依法應按銷售價格課徵10%的特銷稅,並於銷售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但所銷售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保證金性質者,該筆保證金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另會員購買入會權利後,日後將該權利轉讓他人,也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
自105年1月1日起,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部分,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是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課徵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