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6/20-【奢侈稅-特種勞務】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課徵範圍

營業人出售入會權利銷售額達50萬元者,如屬可退還之保證金者,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第2條第2項規定非屬該條例課徵範圍。

特銷稅所稱特種勞務,係指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例如:營業人銷售高爾夫球證、健身俱樂部……等入會權利達50萬元,且非上述之情形者,均應依特銷稅規定,辦理申報繳稅。若未辦理申報繳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一經國稅局查獲,依特銷稅規定,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