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27-【奢侈稅-出售會員證】轉售入會權利,無須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年初向某高爾夫球場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日後因工作輪調至大陸分公司任職,無法繼續消費使用,遂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友人,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按「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本條例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 「第2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1條、第2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所明定。

高額消費勞務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之營業人」,如會員又將該入會權利轉售給他人者,即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無須申報繳納特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