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25-【營所稅-災害損失】營利事業如遭受損失,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受災營利事業,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便民服務/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或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