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22-【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銷售價格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並補徵應納稅額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特種貨物或勞務時,在規定申報期限內未申報或申報之銷售價格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A君於101年9月5日因買賣取得新北市三重區1筆建地,旋於101年9月12日訂約出售,銷售價格1,300,000元,每坪銷售價格約126,398元,101年9月24日將該土地移轉登記予買方,並向三重稽徵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應納稅額195,000元,惟經三重稽徵所查得其申報銷售價格偏低而無正當理由,遂依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5,050,870元, 補徵稅額562,631元。

納稅義務人雖主張系爭土地因多人共有無法整合及鄰地住宅越界建築,為解決無權占用、避免後續拆屋還地爭訟及土地長期無法規劃利用,所以才低價銷售等語,申經復查結果,以A君主張與查證資料不符,仍依與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及交易年度相同之鄰地交易價格,維持原核定銷售價格並補徵稅額之處分。

納稅義務人務必誠實申報特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價格,若無正當理由而申報之銷售價格偏低,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規定,以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予以補徵;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銷售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除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提醒納稅義務人切莫以身試法,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