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22-【商品盤損】商品盤損,未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及查明屬實者,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依商品之性質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予認定其商品盤損。

【舉例說明】
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餘萬元,發現申報商品盤損係因商品互相碰撞致產生瑕疵無法出售,並非因商品性質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所造成之損失,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列報商品盤損之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因商品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已依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