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4-【奢侈稅-合建分屋】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釋疑

若所有權人選擇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是否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為特銷稅)?
依據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0款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不動產,非屬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特別說明,所稱自住房地應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第一、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另需以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為限
第二、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之期間屆滿1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出售自住房地不符上開規定亦未申報,將涉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另需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