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8/13-【誤用發票罰則】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後重新開立

公司新進會計人員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時,因一時不察,誤用前一年度編配之字軌,應如何補救?

依據財政部91年6月28日台財稅第910453833號函釋,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後重新開立,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規定之適用,惟消費者因購買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該字軌或號碼錯誤之電子計算機發票,致有重複領取統一發票獎金者,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9條規定,該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且主管稽徵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考量撤銷其核准。

再次提醒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字軌或號碼錯誤,相關稅法雖無處罰規定,仍應於開立時仔細查對編配之字軌及號碼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