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10-【營業稅罰則】假冒出口退稅 遭補稅並處罰鍰得不償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按期申報營業稅時,若銷售貨物所收取之銷項稅額如大於買進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即有應納營業稅額,反之銷項稅額若小於進項稅額,則有溢付營業稅額。而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只有3種情況可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即(1)外銷貨物或勞務。(2)取得固定資產。(3)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

【舉例說明】
某家廠商,於國內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卻全數以外銷貨物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並申請冒退營業稅,經依財政部關務署通報資料查證屬實後,除核定追補溢退稅款2,249,381元外,並補徵營業稅2,249,381元及科處罰鍰3,372,406元。營業人為了冒退稅款,常虛擬安排出口外銷假象,企圖誤導稽徵機關查核,最後卻遭補稅並科處罰鍰,可謂是得不償失。

目前稽徵機關查核稅務案件時,均會運用相關行政機關之通報資料,營業人切莫存有僥倖心態,以不實之買賣交易,企圖獲取非法利益,如經查獲,不但影響企業形象,還可能帶來更大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