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7/07-【商品報廢】於海外就地報廢已出口之製成品應檢具之憑證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原料、物料或製成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進一步說明,有關境外報廢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