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某獨資商號負責人詢問,其於年度中變更負責人,應申報之扣繳資料可以利用網路申報軟體申報上傳嗎?
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另依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自110年1月起得適用網路申報。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以主管機關核准日(即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算;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日之次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
扣繳義務人對於申報扣繳憑單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就近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