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營利事業獨資資本主來電詢問,出售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而於110年9月1日後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即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來課徵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如為獨資、合夥組織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除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房地合一課稅規定,於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外,其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損失)仍應於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屬房地合一稅1.0,即取得日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日110年6月30日以前,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損失),仍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相關規定整理如附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