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獲納稅人因綜合所得稅薪資所得列報職業專用服裝費遭剔除不服,申請復查,因所購置品項不符合職業專用且與提供勞務無直接相關,而遭駁回。
為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稅負、符合憲法平權保障規定,並使受薪族在工作當中能夠更投入、更安全,自108年度起,薪資所得者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可減除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者負擔之職業專用服裝費,考量避免浮濫或虛報奢侈非必要支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之3%為限,且須符合「依法令規定執行職務必需穿著」、「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而要求」、「為職業安全之目的所需」及「表演或比賽專用」等特定條件,至於購買西裝、套裝及禮服等,因仍可於日常生活穿著,並不符合相關規定。

薪資所得計算方式可採定額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7年度起為20萬元)或採核實減除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項費用擇優適用,定額減除無須舉證,核實減除則須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檢附購買憑證、足資證明符合特定條件及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未取得憑證或憑證不符合規定者,國稅局將不予認定。為了節省稅負,受薪族如有符合職業上專用且由自己負擔的相關費用,平時即應完整蒐集相關證明並妥善保存,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