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賃市場健全發展,讓房屋出租取得租賃所得的房東跟其他所得人相同繳納公平合理的所得稅,財政部核定「個人間房屋租賃所得專案查核作業計畫」已於110年8月展開,各地區國稅局將針對全國持有多戶房屋之所有權人逐一寄發輔導函,輔導自動補報租賃所得,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依前開作業計畫,已逐一寄發輔導函予持有10戶以上房屋的多屋族,請房屋所有權人自行檢視房屋使用情形並依限填復「非自住房屋租賃狀況記錄表」,如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請即自動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倘房屋所有權人未依限詳實回復房屋的使用情形,國稅局將視案況需要,查核房屋所有權人資金往來紀錄並執行實地訪(調)查,如查得房屋所有權人有短漏租賃所得者,除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徵稅款外,將另處以罰鍰。
【舉例說明】某囤房大戶持有16戶房屋,於收到國稅局輔導函後,據實填復各房屋的使用情形,及提供14戶房屋租賃契約書及2戶空屋的水、電費資料佐證,並自動補報租賃所得新臺幣2百萬餘元及補繳稅款和利息,因而未受罰。
房東如有房屋出租,不要因為沒收到扣(免)繳憑單而漏未申報租賃所得,如因不熟悉稅法規定而有短漏報所得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完成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就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