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除外。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如未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者,稽徵機關將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則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上述之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民眾若於110年度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記得於111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國稅局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