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主要係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該局109年度受理納保案件計174件,今(110)年截至9月底已受理184件,已高於去年,且在滿意度調查上多數納稅者表達非常滿意,納稅者申請納保官協助之意識及信賴已逐步提升。
納稅者可以書面或口頭等方式申請納保官協助,申請作業簡易方便,有關納保官設置情形及申請資料,已公告於該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納稅者可至該專區查詢及利用。
【舉例說明】甲君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父親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以下簡稱長照扣除額),因不符規定經國稅局剔除補稅,甲君主張其父親持有重大傷病卡,住在醫院長期照護病房,並檢附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累計達90日繳費收據影本,尋求納保官協助。納保官瞭解案情後,發現該醫院並非屬合格的住宿式服務機構,甲君所檢附之文件不符規定,然納保官發現,甲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可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該手冊早已過期,因甲君不瞭解申請鑑定程序,納保官即主動洽詢區公所並提供申請鑑定相關資訊,建議甲君可重新申請鑑定及提出其父親住院時病症與持續期間相關證明文件供權責單位審酌。甲君依納保官建議,取得相關證明,雖原申報之長照扣除額無法認列,惟可增列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該局重新核認結果無應納稅額,因而免除其補稅困擾。
為保護納稅者權益,強化納保官協助解決稅務爭議之效能,提供妥適必要之協助,目前該局總局及其分局、稽徵所皆配置有納保官,期透過納保官之服務,進一步保障納稅者權利,共創徵納雙贏,營造優質賦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