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1)日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自今日生效。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50條至第53條規定,營業人有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滯納稅款、逃漏稅或1年內經查獲3次短漏開統一發票等情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視案況得予或應予核定停止營業處分。為期國稅局依上開規定辦理停止營業處分作業一致,77年5月13日訂定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89年10月24日,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營業人經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大幅增加,本要點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修正,本次重點如下:
一、營業人同時透過固定營業場所、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倘經國稅局核定停止營業處分,為避免該營業人僅就部分行銷方式停止營業,其他行銷方式繼續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使停業處罰之效果未能彰顯,爰增訂營業人於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間,應停止一切銷售行為及網路交易功能,不得營業之規定,以防杜取巧。
二、營業人於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間倘繼續營業,國稅局應於核定停止營業期間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倘仍未停止營業,得依同法第31條規定連續處以怠金,以督促其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並按營業人違章情節輕重訂定怠金裁處金額為第1次5萬元、第2次15萬元、第3次(含)以上25萬元,以資明確並期能遏止不法。
三、原規定營業人因逾規定期限30日未繳納營業稅款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倘經移送強制執行且經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者,國稅局得暫緩辦理停止營業,考量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致欠繳漏稅額及罰鍰經移送執行案件亦應有一致性處理原則,增訂上開二類情形經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者,亦得暫緩辦理停止營業,俾資一致。
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應納款項應儘速繳清,避免因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受到停止營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