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軟硬體設備範圍,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以及增添、檢修該等設備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又依第2項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故若支出為修繕費或其他費用項下之零星雜項購置等非屬資本支出之性質,則該筆支出無法適用前開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購置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3,0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經查核部分項目帳列其他費用項下,金額合計為500萬元,因非屬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故予核定調整減列500萬元及補徵稅額25萬元(500萬元×5%)。
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應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