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君以電話詢問因欠繳綜合所得稅遭移送強制執行後,因申請增列扶養親屬,應納稅額減少,可否向國稅局要求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於移送執行後,始申請更正應納稅額者,依財政部80年11月14日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規定,在執行中稅額如有變更,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稽徵機關無須展延繳納期限重新發單,僅就更正結果通知納稅義務人,並函請行政執行分署就更正後之應納稅額繼續執行,納稅義務人仍應按更正後之應納稅額加徵滯納金一併繳納。

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文書,請先核對內容,如有因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以避免在欠稅執行中申請更正應納稅額,更正後之稅額仍應依法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