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部分營利事業發生營運困難,以致於無法如期繳納稅款,國稅局暖心提醒營利事業可善用延期或分期繳納機制,以度過疫情難關。
【舉例說明】甲飯店積欠108年營業稅200多萬元,該局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下稱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109年5月初,因109年3-4月營業稅繳納期限(109/5/15)將屆,甲飯店來電表示,該飯店每月有貸款利息、經營費用等龐大支出,且受疫情影響導致收入大幅減少,國內旅遊市場是否復甦尚待觀察,希望能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業稅稅款,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國稅局建議甲飯店,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至於109年3-4月營業稅的繳納期間(109/5/1-109/5/15)係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甲飯店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規定提供紓困相關措施,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內營業收入驟減,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稅捐者,可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109年3-4月營業稅,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甲飯店後來採納國稅局的建議,分別向行政執行分署及國稅局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也都獲得核准分期繳納,目前陸續依各期別繳納中。
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1次繳清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應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途徑除臨櫃辦理外,尚提供網路申辦(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郵寄及電話等多元申辦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