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依銷售建案買賣契約,以建商名義向電器行整批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符合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如欲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視其係屬代購或隨屋附贈家電之性質,來確認建商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
【舉例說明】A建設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於110年3月申請退還購買25臺能源效率第1級之新冷氣機減徵貨物稅共5萬元,為確認該等電器有無轉供銷售情事,遂請該公司提供使用情形說明及佐證文件,A公司表示大批購進節能冷氣機係供建案新屋裝置使用,依其提供之建案買賣契約顯示,買賣雙方約定由A公司代購家電並完成裝配事宜,故該等節能電器實際買受人為屋主,應由屋主提出退稅申請。
A公司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依實際代購價格共93萬餘元分別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予屋主,A公司以自己名義提出節能電器退稅申請,該局除否准退稅申請外,並請其協助屋主申請退還冷氣機貨物稅。
如有請建商代購電器情事,請屋主以自身名義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權益。該局另外指出,建商銷售房屋如標榜「買房送家電」,且買賣契約亦載明附贈家電之約定條款,其為履約而大量購入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新節能電器者,該等節能電器係銷售房屋之「贈品」,非供銷售使用,因建商即為買受人,可逕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