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時期,請多加使用網路辦理暫繳申報,不僅可節省寶貴的時間,也可以降低群聚風險。
營利事業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之方式及免辦暫繳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二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0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09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0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09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免辦暫繳或直接適用免暫繳申報:
1.營利事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得於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0年暫繳申報:
(1)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2)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2.營利事業於辦理110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提出申請:
(1)已依財政部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者。
(2)已依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
(3)已依財政部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則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即可,免辦理暫繳申報。符合僅繳納稅款免辦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如欲利用網路列印附條碼繳款書者,無需登入暫繳申報系統列印,可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並以現金或票據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利用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
營利事業採網路辦理暫繳申報,須檢送相關附件者,可於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以紙本方式繳交附件者,應於110年10月12日前送交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