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企業為保障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營運,採購防疫物資供全體員工使用,其所取得進貨發票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營業人基於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購買快篩試劑、手套、防護罩、口罩、額溫槍及消毒酒精等各項防疫物資,因防疫物資係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不是只有特定員工可以使用,非屬同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性質,核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故其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貨憑證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說明】A大型購物中心,為了維護客戶及員工安全,規定於賣場上班之員工,均需配戴防護罩及口罩,於110年5月間向B公司購買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防護罩及口罩等防疫物資供員工使用,因其所購買之防疫物資,未限定特定人員使用,且係為維護員工健康及維持企業正常營運所需,A公司於同年申報當期營業稅時,所支付予B公司5千元之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